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煤矿机械分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重工煤矿机械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连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连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受理后,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6)辽01民初810判决。被告天津连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周*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宋刚、赵*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北方重工煤矿机械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连奥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方重工煤矿机械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7,448,016.46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为7,583,489.62元,具体以还款日期为准);2、...(本文书还有144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