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汤**、上海辽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钼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潮州分公司”)、张**、嘉善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房地产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险嘉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汤**、被告辽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保潮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被告安诚财险嘉善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被告恒华房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334.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10元、营养费7,200元、护理费15,600元、残疾赔偿金244,92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800元、交通费2,000元、衣物损1,000元、鉴定费2,600元、律师费5,000元,要求先由被告人保潮州分公司和安诚财险嘉善支公司在交强...(本文书还有4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