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李*、嘉峪关市泰扬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扬电子商务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泰扬电子商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鲜平阳、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医疗费11358.69元、交通费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1950元、护理费16764.9元、残疾赔偿金44421.44元、鉴定费3500元,共计79975.03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李**被告泰扬电子商务公司职工,2017年10月12日11时许,李*驾驶爱玛牌电动车在送外卖的过程中,行驶至嘉峪关市××路口向北约50米处,将步行的原告撞到,导致原告受伤住院,该起事故经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二被告一直拒绝赔偿。原告依法提起...(本文书还有2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