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黑龙江省黑龙江大桥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桥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大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全部农作物经济损失71,181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在进行黑龙江大桥施工过程中改变爱辉区二公河原有河道,阻塞泄洪通道,原河道泄洪闸门被工程车辆碾压报废。被告施工的二公河中桥临时围堰设置的导流涵管过流能力不足,二公河中桥路下涵底板顶高程过高。2018年6月中旬根据天气预报村民得知几天内将有暴雨,几次提醒被告提前制定排涝预案、开挖排洪通道,被告置若罔闻。2018年6月16日中午暴雨来临,村民多处耕地已经出现水淹情况,再次通知被告,被告仍怠于抢救性排涝,最终因被告施工河道受阻,洪水浸出河道导致河南屯多户村民耕地被淹,三户村民鱼塘被冲毁,积水多日不退,造成农作物减产、绝产。水灾...(本文书还有4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