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岳**、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被告岳**、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岳**、王**偿还原告郭**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24日,被告岳**、王**因家庭生活急于用钱,找到原告郭**,由原告郭**向张浩涛借款50000元,由许亚辉担保,款项借出后该50000元全部由被告岳**、王**用于家庭生活,后张浩涛多次向原告郭**要钱,郭**陆续偿还了24500元,下欠25500元没有偿还,张浩涛将借款人郭**及担保人许亚辉起诉至法院,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本文书还有1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