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诉被告蒙**、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蒙**、伍**的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桂082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登记在被告蒙**名下的广西信用合作联社账户(62×××94)内的存款(限额10万元)。本案因法定事由扣除审限314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房屋被烧毁的经济损失296760元(具体数额以评估结论为准);2.租金损失(暂计算到起诉时,实际损失应计算到被告把原告房屋完全修复之日止):(1)出租650元/月×2月=1300元;(2)租房住1500元/月×2...(本文书还有3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