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裴**、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应被告方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4月12日,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遂于2018年5月2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另一代理人徐**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11396.1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12441.11元。事实与理由:第一被告裴**原与原告的二女儿周**系朋友关系。2017年6月23日上午8时左右,第一被告裴**因感情纠纷和第二被告裴**等人来原告家,因原告的二女儿周**不在家,被告裴**与原告的三女儿周*月发...(本文书还有2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