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刘**与被告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2月8日,被告冯**申请追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一团(以下简称第五师八十一团)为本案被告,经原告同意后,经本院审查依法追加第五师八十一团为本案被告。原告周**、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第五师八十一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冯**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434530.8元;2.第五师八十一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5日19时30分许,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沿第五师八十一团沙塔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公里加150米处时与前方违法停车的冯**所驾驶的未按规定年审的新e**-b1006号**轮拖拉机碰撞肇事后冯**驾车驶离现场,造成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事人双方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告冯**辩称,第一、本案原告之子周*同被告冯**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是不正确的。从交通事故的成因、结果和因果关系上看,周*都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冯**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当时冯**的小四轮拖拉机停在公路的边上,周*系酒后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带安全头盔,碰撞冯**停在路边的小四轮拖拉机而发生交通事故。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是发生此次交通...(本文书还有6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