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金187000元;三、支付物业管理费8760元;四、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及滞纳金43120元;五、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xxxx城第**栋xx号店面**层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6年12月23至2019年1月23日止(2017年1月23日之前交付使用,2019年1月24止);月租金为11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二付三。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3日之前支付;承租期间水费、电费、煤气...(本文书还有2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