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浚县浚州办事处大月副食店(以下简称大月副食店)诉被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苏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月副食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提价款134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1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止);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经*协议书》,约定原告经*被告”梦之蓝”酒,协议期限为2017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履行。2018年3月16日,原告发现被告无合理合法依据从原告账号*******。原告认为,原被告是平等民事主体,被告无权...(本文书还有2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