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陈**、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肖*、被告陈**、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已结算的利息9万元,利息从2017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对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陈**因做工程,于201...(本文书还有1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