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文化公司)、赵*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厉*,被告祥源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孙*,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批,本案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祥源文化公司赔偿陈**因其虚假陈述而给陈**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23229元;佣金损失人民币23.23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23.23元;上...(本文书还有104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