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因与被上诉人胡**、邓*、胡**、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上诉人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即被上诉人胡**,被上诉人翁**,被上诉人胡**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大银行浏阳支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胡**、邓*立即偿还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借款本金2550000元及利息、代理费;3、判令翁**、胡**对胡**、邓*的前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判令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对翁**、胡**抵押的房屋(房屋权证号:浏权证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5、由胡**、邓*、翁**、胡**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本案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一审法院过度认定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是明显错误的;2、本案涉及刑事案件,翁芳淼和胡**就...(本文书还有4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