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文化公司)、赵*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厉*,被告祥源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孙*,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批,本案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祥源文化公司赔偿董**因其虚假陈述而给董**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46920元;上述所涉资金利息损失人民币30元;以上损失合计人民币47043.84元。赵*对董**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祥源文化公司、赵*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祥源文化公司(曾用简称万家文化)于2003年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为600576。董**购入600576股票,并持有。2018年4月16日,祥源文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2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一)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二)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三)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四)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五)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本文书还有75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