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李**、李**诉被告颜**、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海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颜**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2013年8月30日,被告颜**驾驶桂e×××××号货车与温**驾驶电动车在贵州路农垦宾馆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温**受伤,入住北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3年9月27日死亡。经海城区交警认定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于2013年12月份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颜**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86847.7元。2014年7月7日,法院作出(2014)海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认定徐**作为颜**的雇主,应对颜**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保险...(本文书还有2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