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酌情返还原告部分彩礼款。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16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感情一般。因认识时间短,互相不了解,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加之被告婚后也不勤快,也不洗衣服、做饭,又不尊重父母。被告与原告名义上是夫妻,但实际上一点整体家庭观念都没有,双方无法沟通。婚前被告收取原告彩礼款109000元,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困难,...(本文书还有6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