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睿智电子(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智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睿智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被告睿智电子公司因修建厂房需要从原告处购买pvc防水材料。原告按约将材料送至被告施工现场,由被告工作人员贾季海、季明跃接收,以上材料款合计18558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8558元及利息。
被告睿智电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睿智电子公司因修建厂房需要购买原告胡**防水材料。2012年6月21日、6月23日,原告分两次将价值15110元、3448元的材料送至被告处,被告收料员季明跃在两张收货单上注明:“货收到,电子厂:季明...(本文书还有8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