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潘*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张*,被告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期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计145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7日,被告潘*因琐事无故殴打原告丈夫梁**,原告在拉架的过程中被被告打伤。事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河南神火集团职工总医院治疗,花费了巨额费用,虽经救治但仍落下十级伤残,因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损害不积极足额赔偿,原告特依法具状起诉,请求公正裁判。
被告潘*辩称:对于事故的发生是事实,本案的原告存在过错,由于被告因此事正在服刑,原告诉求的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原告诉求的各项赔偿应按农村标准进...(本文书还有1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