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诉被告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机工作款176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挖机工作款数额为1617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有挖机一台,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原告在登封市××××、花**被告承包的农村污水处理改造工程进行挖沟作业,其中挖机作业259小时,每小时130元,炮锤作业50小时,每小时180元,共计42670元,被告支付了25000元,下欠17670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推诿拒不支付该款项,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高**辩称,原告与高**确实合作过,但工程款已支付原告,...(本文书还有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