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高**、第三人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被告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机工作款70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有挖机一台,2017年12月,原告在登封市××××、花**被告承包的农村污水处理改造工程进行挖沟作业,挖机作业59小时,每小时140元,共计8260元,工作期间,原告向被告预支1300元,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借款100元,被告尚*原告共计7060元,有第三人赵**出具的证明为凭,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推脱拒不支付该款项,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高**辩称,工时不错,但是...(本文书还有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