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聂世臻,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于2015年3月2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后因被告违背离婚协议约定,2013年11月7日原告与被告重新订立了财产支付协议。协议第三项约定:甲方每天支付500元给乙方(账户:62×××26,邮政)。期限为30个月,每年为10个月(支付15万元),共计45万元。从2013年11月7日至2014年10月7日,被告只给付原告60000元,其余9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本文书还有2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