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暴**与被告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返还原告14542.4元;2、判令被告中国财险公司支付原告65073.5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8月22日,宋计云驾驶×××、×××沿g6高速公路向西行驶与王**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宋计云与王**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将原告起诉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并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赔偿王**1...(本文书还有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