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0日,原告跟随自家货车到被告的公司车间内拉货,被告用航吊往货车上装货时,因航吊操作者操作不当,致使所吊货物下降速度过快,原告为了紧急避险,不得不从该货车上跳下(高约2米),该紧急避险行为导致原告受伤住院,受××例。在山东省菏泽市黄河骨科医院治疗,住院26天,还需要第二次手术。上述紧急避险行为是由于被告的员工操作不当所引起,原告为了减轻损失不得不从货车上跳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依法赔...(本文书还有1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