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环公司)与被告陶**、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31日、2018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陶**、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第一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一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陶**、杭*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89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59万元自借款之日起至2012年1月18日止的期内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42万元;本金259万元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2014年7月4日止的逾期利息110.5961万元;借款本金259万元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按照年利率13.8%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借款本金189万元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8%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上利息总额中需要扣除被告已支付利息共计70.7397万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其公司为实现本...(本文书还有2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