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黄**、星光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星光置业公司交付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星光国际广场住宅2-4#**房屋,并为我办理该房屋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星光置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我向星光置业公司认购其开发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星光国际广场住宅2-4-**室房屋,并签订了《星光国际广场认购书》,认购房屋面积100.84
平方米,每平米7538元**房屋总价760132元,双方约定在2017
年5月31日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星光置业公司将星光国际广场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给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昊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中昊公司将星光国际广场3#地块建筑立面装饰工程ⅱ标段及星光国际广场3#地块二期建筑装立面装饰工程ⅰ标段工程分...(本文书还有4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