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与被告北京红莲浒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莲浒记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23612号民事判决书,伍**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二中民终字第01510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有关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为由裁定: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36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与被告红莲浒记餐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诉称,2011年1月12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担任厨工。2013年2月7日中午,原告在工作中被吊在五米高的冻肉砸到头部,造成原告受伤。后原告无法工作,被告也不带原告看病,还强行让原告上班,称不上班就扣原告的工资。被告称要给原告报销医疗费,将原告的病历等材料拿走,至今不还。原告已经申请认定工伤,但没拿到结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至2013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2000元(一年休假5天,按两年10天计算,300%);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1月至2013年2月7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600元(2000元/30天*23天*300%);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1月12日至2013年2月7日延时加班工资37500元(每天加班2小时共计150...(本文书还有5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