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1日7时许,上诉人岩叫岗驾驶云k×××××轿车行至214国道新公路景洪至勐海33公里处时,被公安边防执勤人员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轿车后排坐垫下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678克。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及查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21日,云南省易武公安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在214国道新公路景洪至勐海33公里处开展公开查缉工作。当日7时5分许,被告人岩叫岗驾驶云k×××××黑色轿途经执勤点接受检查时,执勤人员当场从其驾驶的黑色轿车后排坐垫下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条,净重678克。执勤人员遂将其抓获。
2.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云k×××××黑色轿车1辆、号码为1390881371手机卡1张,手机1部及涉案毒品可疑物等物证进行扣押。
3.称量记录...(本文书还有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