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株洲润泽天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2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润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上诉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1、被上诉人是从2017年2月开始自带运输工具从上诉人处承包株洲市祥云菜市场垃圾清运工作,并非原审所查明的“承接”该项工作。2、上诉人每月向被上诉人支付的4500元劳务报酬,并非被上诉人全部所谓的工资。该份报酬包含了被上诉人车辆的维护费、使用费、交通违规罚款和油费及被上诉人各项报酬等,并非单独的所谓“工资。被上诉人的报酬已远远高与上诉人其他同类型岗位的待遇,若不是承揽关系,上诉人没有必要针对被上诉人单独提高用工成本。3、上诉人并没有向被上诉人发放各项福...(本文书还有2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