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男,1975年8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
上诉人株洲市苗妹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苗妹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9)湘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苗妹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上诉人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刘**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苗妹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上诉人苗妹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文书还有1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