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智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283.57mg/100ml)驾驶李*某所有的xxx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永宁县银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闽宁镇回民公墓路段处时,与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发生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永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车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智与被害人马某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害人马某某对被告人刘*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基础信息、抓获经过、司法鉴定意...(本文书还有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