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严*与被执行人李**、伍*民间借贷一案中,异议人谢*对本院(2018)湘0481执****号执行财产处置方案中针对其“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李**、伍*名下房产拍卖款剩余价值的请求”不予采纳,将房产拍卖款剩余价值由严*全部受偿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谢**,根据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异议人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分配,而法院在听证过程中完全忽视其《(2018)湘0481执****号执行财产处置方案》中列明的财产(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金华北路**号房屋3套)、保时捷车辆1台的抵押情况,未对所述财产予以价值评估的前提下,擅自认定该抵押财产尚有剩余财产分配,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本文书还有1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