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戈**、徐某2、袁*、高*、戈某6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戈某7华、戈某7亮、戈某1、戈某8军、戈某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8)云06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戈**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进行了复核。复核期间,辩护人提出意见认为,戈**没有组织策划、没有准备作案工具、没有邀约人,应是从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害方存在过错;原判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从轻改判。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云南省鲁甸县乐红镇乐红村青山社的戈某11与戈某10系弟兄关系,两家因积怨太深产生仇恨,戈某10之子被告人戈**和戈**(在逃)等人产生报复念头,戈**邀约徐某2(已判刑)等人打戈某11家的人。2002年4月17日,徐某2邀约戈某6、高*、...(本文书还有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