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李*、李*、李*及原审第三人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李*、李*、李*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参加了本院组织的调查询问。原审第三人李**没有参加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李*、李*的诉讼请求;2.改判立即恢复对x号房产的执行;3.由李*、李*、李*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李*、李*、李*提供的4号证据可知,案涉房产已于1995年抵押给农业银行,1998年12月15日李**与其妻王*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之前抵押的房产分配给李*、李*、李*是无效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案涉房产未依法过户登记在李*、李*、李*名下,对其不发生物权效力;3.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赠予的房屋必须要过户,否则赠与无效。
李*、李*、李*辩称:1.唐**诉请的所有权证号为嘉字第0528号的房屋是归属于李*、李*、李*的财产,不能因第三人李**的债务而被执行,李**与王*女离婚后对案涉房产进行了分配,李*、李*、李*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里,对其进行了事实的占有;2.案涉房屋未过户过错不在李*、李*、李*,案涉房屋在1...(本文书还有5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