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元氏县槐阳污水处理厂(简*:污水厂)系重点排污单位,自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5月**日生产运行过程中,为达到逃避监管排放cod、氨氮等污染物的目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采集水样监测,未按规定在污水总排水口采集监测,而是利用试剂瓶内标样进行采样监测,伪造监测数据。2018年3月25日元氏县环境保护局出具报告显示,元氏县槐阳污水处理厂cod超标0.6倍,氨氮超标0.82倍;2018年5月24日石家庄市环保局现场检查中发现元氏县槐阳污水处理厂存在以违反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2018年5月28日赞皇县环境保护局出具报告显示,元氏县槐阳污水处理厂cod超标3.08倍,氨氮超标7.04倍。
被告人刘**系污水厂法人,在经营污水厂期间,自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月2日主管在线监测工作,为达到逃避监管排放cod、氨氮等污染物的目的,指示在线监测工人被告人杜**、宋**、冯**未按规定在污水总排水口采集监测,而是利用试剂瓶内标样进行采样监测,伪造监测数据。
被告人杜**、宋**、冯**系在线监测工人,自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月2日,按照被告人刘**的指示,未按规定在污水总排水口采集监测,而是利用试剂瓶内标样进行采样监测,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2018年1月2日刘*1接管污水厂后,仍继续采用相同方式运行。
另查明,2017年2月16日、2017年7月4日、2017年9月19日、2017年12月20日经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对被告单位元氏县槐阳污水处理厂进行监测,其外排废水所测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石家...(本文书还有6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