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李**、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李**、周*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1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210000元为基数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3、三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30日,被告李**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210000元,并立写借条给原告收执,双方约定:月利率按5分计算,被告李**、周*做担保人。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为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2、被告身份证...(本文书还有1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