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曾**、曾**、曾**因与被上诉人曾**、原审被告曾**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曾**、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坐落于南京市的房屋(以下简称银龙花园**室房屋)来源于公房拆迁是错误的。银龙花园**室房屋来源于坐落于南京市房屋)的拆迁,牙檀巷房屋并非公房,陆**也并非公房承租人。根据1987年1月1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南京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牙檀巷房屋为私有房屋,双方当事人的父亲曾鸣英享有三分之一份额。上诉人提交的于2007年1月10日签订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其相关附件,均明确曾鸣英是牙檀巷房屋的产权人及被拆迁人。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承认“被告说的是总祖产,父亲兄弟三人的”,“陆**是2007年1月9日才过来的,根据拆迁政策要求,签的是租房拆迁”。被上诉人提交的《关于房产赠与声明》中记载了牙檀巷房屋是“私房国家征用拆迁”。2.一审判决认定银龙花园**室房屋是陆**个人申购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提交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中明确申购房屋的是“陆**家庭”。3.一审判决对《关...(本文书还有54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