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岚、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被告以资金周*需要为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于同年6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给付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上述借款,被告遂于同日在收到借款后写下借条,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后被告在原告的催促下,分多次归还了部分借款合计40000元。但对于剩余的60000元,原告虽多次催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未书面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向其归还借款。但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本文书还有2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