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连云港市青蓝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蓝纸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相**、被告青蓝纸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关系;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0元(2012年至2018年,每年一个月工资3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向原告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33000元(11个月×3000元);4、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2012年9月至2018年9月的社会各项保险金;5、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6年,每年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年9月被招聘被告公司从事烧锅炉工作,后期改为操作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各项保险。原告自进厂每月工资为3000元左...(本文书还有1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