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37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37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后期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原、被告既是老乡关系,也是朋友关系,平时经营过程中互有帮衬。被告于2015年12月26日向原告所借的437000元并未约定利息,因此,原告主张的三分利息不能成立,不应当得到支持。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已经分多次向原告偿还借款,截止到2018年4月,被告已经累计向原告还款590000元,已经超过了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数额。综上,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文书还有1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