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诉后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徐**于2018年9月17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口头约定借款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于2018年9月17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交原告持有。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
以上所确...(本文书还有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