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建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1)并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若能执行回山西汇港所欠工程款,则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之前支付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600万元。二、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如不能执行回山西汇港所欠工程款,则应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支付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249万元。三、余款继续履行。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文书还有2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