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与被告文*、左**、覃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独任审判,并依原告颜**的申请,于2018年1月5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左**的银行存款46887.05元。被告左**因此于2018年2月8日提出反诉,要求原告颜**赔偿因财产保全给被告左**造成的经济损失。另因被告文*外出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将本案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吕*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武,人民陪审员何爱良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李*思参与审理,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唐果梅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覃光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本文书还有2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