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周**、谭*、谭**因与被上诉人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谭**及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上诉人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谭**、周**、谭*、谭**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当事人之间因拆迁而导致的租赁合同纠纷,已经两级法院进行审理。在前次二审期间,经过抗争,上诉人等全体业主与政府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充协议并获得了后续补偿。这些后续补偿与被上诉人没有关系,原审判决被上诉人从中分享40%过于草率。2、被上诉人没有进行任何装修,而是想通过伪造证据来获得不当利益。我方提出要验证被上诉人装修合同和收款收据原件的真实性。3、被上诉人在自己仅投入几十万元且已经营三年多并获得了收益,还将拆迁后的设备设施折旧处理变现后,在拆迁补偿一项就获得1...(本文书还有4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