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因与被申请人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集团)、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保变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6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开行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仅为债务人,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无权“越位”对保证人行使撤销权,国开行作为债权人向保证人天威集团主张撤销权,主体不适格。因此裁定驳回国开行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结果适用法律有重大错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况。具体理由如下:1、撤销权是债权人基于债权的一种固有的法定权利。本案中国开行与天威集团存在直接的保证合同关系,国开行为合同权利人,天威集团为合同义务...(本文书还有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