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保邵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卿、谢*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原告所有的湘e×××××号重型货车于2015年11月21日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责险。2015年12月13日15时25分,原告驾驶湘e×××××号重型货车从衡东县高湖镇旺建一号码头装运河沙离开码头停车场时,因原告车厢右上角将旺建一号码头大门撞倒,致大门倒塌造成交通事故。经衡东县交警大队荣桓中队现场勘查处理认定为原告负全部责任。2015年12月17日原告支付了5万元押金给对方才同意放车。衡东县交警大队于2016年4月2...(本文书还有2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