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诉被申请人延寿县六团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六团镇政府)行政答复、被申请人延寿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延寿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黑行申****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及委托代理人马**、翟**,被申请人六团镇政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镇长孙**,被申请人延寿县政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副县长何**及委托代理人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2003年12月30日,时任六团镇凌河村支部书记高延江以村委会的名义与张**签订了71亩土地(系原东方村的河套地)转包合同,转包期限至2027年12月30日,转包费22000元。该转包费用在签订合同前的2003年11月18日已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张**耕种至今。2014年延寿县开展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工作,凌河村委会向张**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该证日期填写到了2008年3月1日,也没有证书编号。后张**发现,与其类似的土地承包者自2004年起,都领取了国家的各种补贴,遂于2015年12月24日向延寿县政府经营管理站申请承包土地备案登记,要求享受各种补贴。后延寿县政府将张**的诉请材料转至六团镇政府,六团镇政府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于2016年3月2日作出了《关于对张**要...(本文书还有5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