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辛**因与被申请人张**、一审被告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民终字第3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辛**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原审法院根据申请人及贾**的在刑事案件中的陈述判决申请人返还63万元及赔偿损失,申请人的供述如果成立,申请人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类犯罪,但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贾**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刑事判决对申请人供述没有认定,而原审法院摘取没有被刑事审判采信的口供,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错误。2、申请人是北京中林绿源种苗有限公司、新绿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贾**吸取的被申请人的63万元,最终到了公司,而被申请人持有的是公司的合同及收据,所以本案不能强加申请人为民间借贷纠纷案,而是公司非法吸存案。3、根据另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的认定,申请人...(本文书还有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