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肖**因与被申请人邯郸市复兴区户村镇肖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肖河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肖**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本案中,被申请人辩称的涉案土地已经被征用的理由除了自己的单方陈述外,并无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找到了时任高南村村委会主任的张入生出具的证言,能够证实当时涉案土地没有卖。为此,在申请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被申请人辩称理由的情况下,就应当将该份证据作为对申请人有利的判决认定。二、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此处的征用与一审判决中的征用性质不同。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具有临时性...(本文书还有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