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证人姚某1、姚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立即双倍返还姚**购买设备定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20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庭审中,姚**放弃要求刘**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份,姚**从刘**处购买过厢式破碎机(简称箱破)一套,买卖合同双方已履行完毕。2017年10月23日,在凤阳县,姚**交给刘**购买厢破和给料机三套...(本文书还有1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