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郝**,男,1960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55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再审申请人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郝**、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辉公司系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路云龙未经恒辉公司授权和许可,私刻恒辉公司河北分公司印章和财务章,不仅在本案中使用,还在其他案件中使用。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钱财。对于路云龙的犯罪行为,广州市公安...(本文书还有1650字未显示)